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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28.蘋果日報.論壇    胡思聰   
(作者為環境工程師,台北科技大學兼任副教授)

《蘋果日報》刊出「官員爆料:政院施壓,換中科環評召集人」,印證了兩周前行政院長關切「卡住了」的重大投資案,而向環保署長強調「環保重要,但失衡的環評也不妥當」的報導確有其事。行政首長在環評程序審查過程不明就裡,偏聽一方之言即妄下「失衡」批判,已屬失當;實質審查會議召開在即,還施壓要求更換審查會召集人,就更有失政府須依法行政的公正立場了。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吧?!

以這次的中科園區及國光石油與台塑大煉鋼廠3項重大投資案為例,行政院高層幕僚曾公開稱,若無法通過環評審查將對產業發展影響甚鉅。但此3項投資案俱有高耗能、高用水、高污染及高健康及生態風險疑慮的特性,怎可不先釐清環境影響、思考對策,卻只想便宜行事輕率決策?傳聞行政院也曾指示相關部會,務必「排除」前述3大投資案的投資困境,謂「溫室效應考量不必列入環評」。面對京都議定書生效,二氧化碳減量目標情境嚴峻艱困,但願此說不是真的。

環境影響評估制度,從民國67年試行評估第一個水庫(翡翠水庫)開發建設的案例開始,到民國83年立法完成法制化,共花了16年以上的時間推動。立法完成以來又經過了12年,對於台灣地區的環境確實有一定程度的維護功能。但是28年來,環評制度堪稱一路跌跌撞撞,並沒有被環保署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門及企業界認同,也沒有被社會大眾真正正確認識,甚至還常常遭到誤解與敵視,有著被工具化及污名化的雙重不幸遭遇。

開發方案能不能順利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在於投資開發者有沒有用心思考開發投資案內容與環境的相容性、有沒有客觀評析相關影響問題、有沒有誠懇探討並提出對策?環評審查只是被動的就資料進行整合式的審閱、提出疑義、要求說明與補正。開發時效的延宕及認定不應開發的否決,責任不在環評制度、也不在環評審查會;而在開發者的計劃內容以及提出的環評書件是否翔實周延可信。更動環評審查會議召集人,甚至於安排特定審查委員護航,其實都是違背社會公義、環境正義與程序正義的瀆職玩法行為,應該要被譴責與究責。次數多了,更會讓不明就裡的社會大眾誤以為環評制度只是裝飾用的環保壁花而已,會斲傷法律與制度的崇高性、純正性與可信賴性。

我們誠摯的寄望環保署及環評審查委員能秉持專業,力抗不當壓力,做出對台灣永續發展最有效益的環評實質審查,則台灣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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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環保 出路在哪? (2005.06.04  中國時報) 
徐世榮
 
環保署環評會於日前以「有條件備案」的方式,通過了攸關八色鳥棲地的雲林湖山水庫環評案,讓環保團體一陣錯愕與譁然。長久以來,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一直被社會各界寄予厚望,希望能夠藉由這個機制來解決經濟發展與環保抗爭的衝突。然而,「環境影響評估法」雖然已經通過多年,可是環保抗爭運動卻沒有因此而消失,許多激烈衝突仍然不斷重演。為什麼呢?筆者認為,主要是我國環評制度有結構上的基本缺陷。
 
第一,環境影響評估的相關作業是完全由開發單位來主導。台灣現行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是採取「兩階段審查」的制度。開發者於規劃階段應依相關之規定,先行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而這就是所謂的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環境主管機關於審查此說明書之後,若是認為其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則必須進入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此二階段環評的根本問題在於,不論是說明書或是評估報告書的製作皆是由開發單位來主導,而不是由環境主管機關來主持。
 
而開發單位往往是把環境影響評估的製作交由顧問公司來處理。於此,就發生了一個相當困惑、卻又值得深思的問題,也就是顧問公司所做出來的報告書有可能會與開發單位的意見相左嗎?它們又真具道德義務,會扮演公正客觀的社會良心的角色?根據過去的經驗,開發單位所委託的顧問公司總是有辦法找到不同的模式,使得模擬的結果無論是在施工階段或是未來的營運階段都是影響輕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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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國內關心環境的專家學者:

           如果您有聽說過、深入了解,或親自執行過環境影響評估計畫,或許您也曾經感覺到環評是一件矛盾的工作。今年3月3日蘇花高環差報告專案小組審查在尚未達環評委員共識下通過,這並不是一個特例,而是一個爭議性足以引起各界嘩然的導火線。我們想探討的不是政治操弄,而是台灣的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根本上的大問題。
您或許已知道,我們的環評制度中,是由開發單位直接出錢聘請專業環評顧問公司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再將環說書送到環保署審查的機制。環評公司為了顧及業主順利開發的期望,在報告書中的重大環境影響常必須模糊帶過,「對環境無影響」、「影響並不顯著」、「影響應屬短暫」等等的語彙時有所見,卻極少見到「負面影響顯著」的字眼[1]。縱使環評委員針對環說書含糊不清的內容提問,他們也常只能實問虛答,以協助開發單位過關。在過去的年代,開發單位與顧問公司合約中甚至有未通過環評,就無法領得尾款的離譜規定。
面對這樣一個由龐大團隊所完成、暗藏玄機的環評報告書,環保署所聘任為環評委員的的學者們卻必須在短短六天內自行消化那總是厚達一兩千頁的書面資料[2],因為他們審查前一週才能得到開會通知與報告。而委員們在審查會上的提問與建議,常在的主導性下化為形式,且為日後開發單位當作「委員已詳加討論並同意本開發無影響」的背書。更因為國內沒有訂定開發與否的判定標準,只藉由形式化的報告書與短暫的閱讀時間,環評委員們就得承擔工程開發與否的重大決策責任。無給職的環評委員形同義工,且經常無論結果,都成為支持或反對開發者其中一方眾矢之的。
為何我國的環評制度,使這些專業顧問及學者的任務不是以環境考量為前提,而是讓案件順利通過? 這使所謂的環境保護工程專家,時常淪為環保團體撻伐的對象,或是開發單位的眼中釘。種種不公正的現象,都顯示我們的環評不但已成空洞的形式,更常是以順利開發為目的之模式進行,否則為何早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含噪音預測項目)的高鐵仍無法控制噪音問題,而環工所的學長姐時常告誡學弟妹不要進入環評領域工作以免熱誠全失?
我們的環評制度由民國八十三年施行至今,尚有許多問題要解決,日後我們將一步步探討這個問題,並讓政府能夠聽見環評工作者的聲音。現階段我們以蘇花高議題為引子,懇請您加入我們、支持我們撤銷專案小組結論,重新審慎評估蘇花高的訴求,從蘇花高的程序正義出發,重新找回環評設計之初保護台灣環境的的理想與目的。
        

敬祝   
順心


[1] 註腳為我們所整裡的資料
[2] 註腳為我們所整裡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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